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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Anhu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AWC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及热心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人士和团体志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专业性、公益型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安徽省广大热衷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士及团体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普及和推广野生动植物知识,提高全省各阶层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水平,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安徽省林业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18-1号(安徽省林业综合楼),邮政编码:23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野生动植物保护开展以下活动:

 (一)广泛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配合政府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保护、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积极组织本会会员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三)为安徽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工繁育、培植繁育、经营利用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推动野生动植物产业发展活动;

 (四)配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政策调研、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和技术支撑;参与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规制定、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保护管理决策等工作,对经济建设中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政策建议;

 (五)为发展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在国内外筹集资金,寻求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六)在与国内外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组织加强联系的同时,积极采纳、借鉴其先进经验和方法,以促进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种影视、出版和文体合作项目的实施;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社会公益事业;

 (八)负责协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事业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从宣传、科研、服务、调研、科普等多方面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公民,须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热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三)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人工繁育、培植繁育,以及其他经营利用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或由地方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从事或支持、赞助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团体以及依法设立的相关机构,向本会须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或由地方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于本会优先进行技术合作;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订阅或优惠订阅、赠阅本会的学术、科普等有关内部资料;

 (四)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并报省科协备案。各工作委员会是协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协调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协调和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由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安徽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设立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其批复设置,书记由党员理事长担任,党委委员任期与本会任期相同,党委委员调整需经安徽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支持本会领导班子与党委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委是本会的领导核心,发挥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

 第四十条 本会党委围绕本会事业发展开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依章程自主办会相统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支持理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对理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布置本会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研究其它应由本会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3月29日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